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72號原告 王麗婷 被告 張佑任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3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施慶鴻法官陳盈睿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陳品均中華民國1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