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35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351號
原   告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訴訟代理人  蔡昀荃
被   告  周亮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三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王壹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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