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49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王三仁
被 告 吳見發
吳德宏
吳政鋒
吳德銘
前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
零三年三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八日下
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