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投簡字第10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孟貢
訴訟代理人 張光賓
陳信陽
原告與被告 楊新男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6,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