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3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孟寰
被   告  吳星輝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3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3月11日上午9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18日
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文萱
  書 記 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 陸佰 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吳智媚
法官蔣文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吳智媚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