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7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阮慧彰選任辯護人吳文豊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慧彰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阮慧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訊問時,坦承多數犯行不諱,並有證人證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監聽譯文、鑑定報告等在卷可佐,足認起訴書所載各罪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不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同日予以羈押。
二、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業已辯論終結,惟尚未宣判,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後,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因被告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103年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許嘉仁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洪韻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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