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8號聲請人 孫茂財
蔡聰寶 葉龍川 林敬超 郭峰銘 曾建仁 吳邦雄 陳銀存 王榮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複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北安宮間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事件,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葉河北 於聲請人對設於嘉義市○○○路○○○號之相對人北安宮提起撤銷固定信徒大會決議之訴時,為北安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所稱於主文所示之訴,原相對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 黃慶隆 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去職,由聲請人孫茂財自民國102年6月起擔任相對人北安宮第9屆主任委員,雖應改列聲請人孫茂財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然將使聲請人孫茂財與相對人北安宮之法定代理人孫茂財為同一人,致有不能行使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有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準用第51條第1項規定,選任相對人北安宮之第9屆常務監察委員葉河北,擔任本件訴訟相對人北安宮之特別代理人,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曾平杉法官林永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岑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