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5號抗告人 陶建宇 相對人 湯小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03年度聲字第15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