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2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聲請人金興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相對人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淑貞 法定代理人 李瑞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十一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一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票據法第7條定明文。查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票面金額載以,「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萬元正」及「NT$1,590,000元」等字樣,即有文字(俗稱「大寫」)及號碼(即阿拉伯號碼,俗稱「小寫」)兩種,依票據法第7條規定,二者記載不符時以文字為準,故系爭本票之票面金額應認定為壹仟伍佰玖拾萬元,先與敘明。經核本件聲請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3年度司票字第2231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台幣)││││├──┼───────┼──────┼───────┼───────┼─────┤│001│101年6月29日│15,9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2│101年8月10日│50,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No598776│├──┼───────┼──────┼───────┼───────┼─────┤│003│101年10月1日│18,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No598780│├──┼───────┼──────┼───────┼───────┼─────┤│004│101年12月26日│3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5│101年12月28日│5,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6│101年12月28日│1,2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7│101年10月16日│5,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8│101年12月20日│4,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09│101年12月20日│6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10│102年1月4日│7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011│102年3月1日│2,000,000元│102年12月10日│102年12月11日│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