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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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68號聲請人 陳玲玲 相對人 林慶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慶章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區○○段1654-1、1654-2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
二、 陳明 是否對武聖段1654-1、1654-2土地一併聲請拍賣。
三、提出確切之附表。(請就各筆土地之地號、面積、分割自原設抵土地等事項再詳加核對更正)
四、相對人林慶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