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司簡調字第1273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丁世良 等2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調解成立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
,第380條第1項規定,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惟判決
為法院對於訴訟事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調解或和解,
為當事人就訴訟上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其本質並
非相同。故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
解之方式代之(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如聲請調解之爭議法律關係係屬於形成訴訟之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丁世良積欠聲請人信用卡款項,
迄未清償。聲請人查得丁世良之被繼承人 丁勳男 遺有坐落臺
南市○區○○段○○○○號建物為遺產,然丁世良未聲明拋棄
繼承,為被繼承人丁勳男之繼承人之一,竟唯恐聲請人追索
,放棄繼承登記,於102年8月8日將系爭不動產以分割繼承
為原因登記予相對人丁**,其行為等同於無償移轉應繼承之
財產權利,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故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
聲請調解,請求丁世良就被繼承人 丁勳南 所遺之上開建物於
登記日期102年8月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
變更登記為相對人丁世良、丁**等人公同共有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
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是依法律關係性質,
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
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