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二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八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自訴被告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八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鄭培麗法官賴淳良
法官鄭光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