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三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陳美蓮右列被告因違反醫師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美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本案違反醫師法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美蓮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於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保證金收據附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楊萬益右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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