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秩字第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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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店秩字第97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
被移送人 趙麗晨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
8年10月21日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08300888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趙麗晨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或查察時,就其姓名、住所或居所拒
絕陳述,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趙麗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㈠時間:民國108年10月2日。
㈡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闖紅燈,經移送機關在場執勤員警將其攔
下,並盤查其身分時,拒絕陳述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警員之職務報告書。
㈡現場蒐證畫面截圖及光碟。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7條第1項第2款,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黃聖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