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字第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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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游智超
被 上訴人  楊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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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振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居桃園市○○區○○里○○路○○○號1樓
訴訟代理人  黃俊棋   住桃園市○○區○○里○○路○○○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補正上訴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30以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年9月9日寄
存送達,應於同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交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廖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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