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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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權林芬櫻 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等事
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
形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楊權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未依
約繳款,聲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由於相對人楊權將坐落於
新北市新店區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另一相對人林
芬櫻,致聲請人無追償之可能,故請求代位將最高限額抵押
權登記予塗銷,聲請調解等語。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9
月18日(發文日期)函命相對人 陳報 就本件聲請是否同意調解
,該函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迄未陳報。是,本件依
當事人之狀況可認為不能調解且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因之,
依首揭條文所示,本件聲請顯無調解必要,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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