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О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鄭權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韻如 律師選任辯護人 范坤棠 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一年九月六日上午十一時第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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