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4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四О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他字第一四九五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扣案之改自玩具手槍一把(含彈匣二個)、改造子彈八顆為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云云。
二、惟查,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係以公訴人起訴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七二號被告 羅景宏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同一案件,已經同署檢察關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九九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繫屬在案,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七二號之起訴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就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規定,而為不受理之諭知,此有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六三號判決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欲沒收之槍、彈,已經為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判決諭知沒收在案,亦經本院調閱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八號判決核閱屬實,聲請人就屬於他刑事案件已經諭知沒收之扣案物聲請本院沒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