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五七三號
原告戊○○
己○○丙○○乙○○丁○○法定代理人庚○○原告庚○○送達代收人 徐以芸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四人間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肆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貳佰貳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壹佰零柒元,折合新臺幣柒萬伍仟叁佰貳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