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0三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 劉錫熙 律師上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均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本件被告甲○○、乙○○二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均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訊問後,經合議庭評議認為被告甲○○、乙○○二人前項原因均依然存在,且均仍有繼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均應自九十四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廖政勝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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