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緝字第10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冠中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69年度偵字第12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胡冠中被訴貪污罪嫌,係違反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6款之規定,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20年,其次,被告係於民國69年3月15日行為終了,並於69年6月25日開始偵查,嗣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69年6月30日提起公訴繫屬本院(繫屬日為69年7月16日),嗣因逃匿,經本院於69年8月29日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繼續,依刑法第80條、第83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38號解釋及最高法院82年9月21日82年度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追訴權之時效業已經完成,揆之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孟良
法官劉秀君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紅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