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19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而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付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員會調解。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得將適宜調解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付調解委員會調解。又法院移付之調解事件,由被告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調解委員會調解。鄉鎮市調解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第1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94年度易字第307號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因刑事判決已確定,且兩造均居住於彰化縣福興鄉,本院認宜由彰化縣福興鄉調解委員會先行調解,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付調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年雄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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