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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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家救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救字第1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93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訴訟救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楊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