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九六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朱元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紫芝 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五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告訴人中龍公司)告訴被告甲○○為彰化縣○○鄉○○村○○路○○○號「亞速DVD影音光碟廣場」永靖店之負責人,明知布袋戲「霹靂圖騰」第一集至第八集為霹靂國際多媒體公司授權中龍公司發行、重製、出租、再轉讓之著作物品,未經中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銷售,竟意圖銷售,竟於民國九十年間擅自重製「霹靂圖騰」第一集至第八集VCD,再以每片新台幣八十元之價格銷售予 江寶香 及 詹高彰 等情,起訴書認被告甲○○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中龍公司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康弼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詹國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