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賠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15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決定書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詐欺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冤獄賠償,本院決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涉嫌詐欺案件,於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日起至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止,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諭令羈押,並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共計被羈押二百零七日,爰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請求國家賠償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前因涉嫌詐欺案件,雖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八十八年十月二日以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六四號為不起訴處分,惟聲請人未曾因該案受羈押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前開偵查案卷查核屬實,而聲請人所指前開受羈押一事,係其另犯詐欺案件,經本院通緝到案後受羈押,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0四八三號卷內所附之本院八十六年度自緝字第三八號判決書影本、偵訊筆錄影本及訊問筆錄影本可資佐證,聲請人既未在檢察官為前開不起訴處分前受羈押,則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後段,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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