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八九八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市○○路○段○○○號二至四樓及地下一樓送達代收人丙○○住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