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娟鳳受刑人林昇弘右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娟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郭娟鳳因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東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祝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