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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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安非他命含袋重零點捌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聲請人於民國八
十九年三月二日以戒治付保護管束期滿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尚有查獲之安非他命毒品含袋重零點八三公克,爰聲請將前揭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
三、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汪姿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