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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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三六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柏森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住被告乙○○住
戊○○住丙○○住庚○○住丁○○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受命法官吳為平行準備程序,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審判長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