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淨重零點零柒公克,沒收併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海洛因係毒品,查獲之毒品應沒收併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戒毒偵字第九九號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海洛因淨重0.0七公克(檢察官聲請書誤載為0‧三公克),係台南縣警察局永康分局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日,在台南縣永康市所起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三、經本院審核有關卷證,認上開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毒品,為違禁物,揆諸首開規定,聲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