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燕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富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