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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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重更(二)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強盗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二)字第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