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四八四八號)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六七號),業經辯論終結,茲因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四八四八號)併案審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