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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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3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廖柏基法官劉連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F附表:
┌──┬──┬────┬────────┬──────────┬──────────┬───┐││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施│有│││││││││││用│期││毒3│彰│6││彰│6││執執││二│徒││9│化│易5│2│化│易5│3│緝2││級│刑││偵9│地│2││地│2││43││毒│七││1│院│││院│││18││品│月│││││││││2│├──┼──┼────┼────────┼─┼───┼────┼─┼───┼────┼───┤││有││等│台│││台│││││盜│期││792688│中│上││中│上││執執│││徒│6│偵050258│高│重8│8│高│重8│9│緝5│││刑││034913│分│訴2││分│訴2││51││匪│八││788899│院│││院│││18│││年│││││││││23│├──┼──┼────┼────────┼─┼───┼────┼─┼───┼────┼───┤││有││等│台│││台│││││恐│期││792688│中│上││中│上││執│││徒│5│偵050258│高│重8│8│高│重8│8│緝│││刑││034913│分│訴2││分│訴2││5││嚇│七││788899│院│││院│││1│││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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