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7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七六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美杏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陳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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