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六六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楊漢萍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一角),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碧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莊滿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