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聲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留置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治安法庭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甲○○右聲請人即受感訓處分人聲請具保停止留置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受感訓處分人甲○○因九十二年度感抗字第八號感訓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繼續實施流氓行為之虞,非予留置,顯難進行執行;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予以留置。
二、茲聲請人以其父母身體有病痛,需其護送就醫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留置云云。經查聲請人留置原因並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黃永祥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夢蕾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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