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重更(一)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熊賢祺
葉柳君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自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執行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亦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劉連星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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