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七О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洪家鴻律師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張珈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