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29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林偊勳 即 林建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陸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29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偊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39391││9月11日起│││││元│││││├──┼───┼─────┼──────┼──────┼───────┤│002│新臺幣│林偊勳│自民國10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9236││0月08日起│││││元│││││├──┼───┼─────┼──────┼──────┼───────┤│003│新臺幣│林偊勳│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8│││284989││9月12日起││8│││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偊勳│暨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39391││年09月11日起││台幣300元計算│││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2│新臺幣│林偊勳│暨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9236││年11月09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003│新臺幣│林偊勳│暨自民國106│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284989││年10月13日起││台幣1,000元計│││元││││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