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42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洪茂昌 被告華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靖元 被告 陳汝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貳仟壹佰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約定書第20條、保證書第7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華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邦公司)、黃靖元、陳汝完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華邦公司前邀同黃靖元、陳汝完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5月28日與原告簽訂約定書,復陸續出具借據,向原告借款,各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如附表所示,而就附表編號1-4借款之利率約定按原告2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年利率1.58%機動計算,就附表編號5-12借款之利率約定按原告基準利率(季調)加年利率0.41%機動計算,且均約定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未依約繳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應按借款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華邦公司嗣未依約清償,則其上開所有借款均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且分別尚欠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本金,總計12,752,12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黃靖元、陳汝完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份、約定書3份暨身分證影本、借據12份、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原告基準利率歷史資料、原告定存定儲存利率歷史資料為證,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巧吟附表┌──┬──────┬──────┬─────┬────────┬───────────┐│編號│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即│借款期間│利息│違約金│││(新台幣)│借款餘額│││││││(新台幣)││││├──┼──────┼──────┼─────┼────────┼───────────┤│1│948,000元│357,000元│104年8月10│自106年5月10日起│自106年6月11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2月10日止,按 左開利 │││││年8月10日│年利率2.75%計算│率10%;自106年12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228,000元│228,000元│104年10月5│自106年5月5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年│││││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12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年10月5日│年利率2.75%計算│10%;自106年12月6日起│││││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3│2,212,000元│833,000元│104年8月10│自106年4月10日起│自106年5月11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0日止,按左開利│││││年8月10日│年利率2.75%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1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4│532,000元│532,000元│104年10月5│自106年5月5日起│自106年6月6日起至106年│││││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12月5日止,按左開利率│││││年10月5日│年利率2.75%計算│10%;自106年12月6日起│││││止││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5│600,000元│240,636元│105年12月9│自106年5月26日起│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2月26日止,按左開利│││││年6月9日止│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6│1,200,000元│1,200,000元│105年12月9│自106年4月9日起│自106年5月10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9日止,按左開利│││││年6月9日止│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7│600,000元│600,000元│106年1月16│自106年4月16日起│自106年5月17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6日止,按左開利│││││年7月16日│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8│1,200,000元│1,200,000元│106年2月15│自106年4月15日起│自106年5月16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5日止,按左開利│││││年8月15日│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9│1,400,000元│561,484元│105年12月9│自106年5月26日起│自106年6月27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2月26日止,按左開利│││││年6月9日止│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10│2,800,000元│2,800,000元│105年12月9│自106年4月9日起│自106年5月10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9日止,按左開利│││││年6月9日止│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11│1,400,000元│1,400,000元│106年1月16│自106年4月16日起│自106年5月17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6日止,按左開利│││││年7月16日│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7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12│2,800,000元│2,800,000元│106年2月15│自106年4月15日起│自106年5月16日起至106│││││日起至106│至清償日止,按週│年11月15日止,按左開利│││││年8月15日│年利率2.99%計算│率10%;自106年11月16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12,752,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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