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簡字第109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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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簡字第109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簡字第0109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監察院上列當事人間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事件,原告不服監察院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93)院台訴字第093321001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被告新任法定代理人選出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前,當然停止。此項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行政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之代表人即院長原為 錢復 ,惟錢復自任期屆滿離職後,被告之代表人迄今尚未選出,為期審判程序周詳,本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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