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訴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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