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8歲
(選任辯護人張賜龍律師
郭淑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伍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2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4年5月5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鳳山刑事第3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唐中興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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