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0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6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4日
法院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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