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交上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交上易字第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交上易字第660號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武忠森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秀毓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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