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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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1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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