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7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7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4號,中華民國94年4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128、94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且已坦承犯行,其上訴請求從輕處罰云云,但查被告明知詐騙集團欲利用其為人頭,申請電話供為行騙之用,竟貪圖利益,以每支電話新台幣八百元之代價,讓詐騙集團利用其名義申請電話達五部之多,幫助歹徒行騙詐財,造成被害人損害,原審審酌其犯情及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四月,尚屬允當,並無過重,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陳欣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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