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緝字第2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4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111年度附民緝字第13號原告 陳惠琴
王瑞璧 唐淑金 洪玉桃 鍾月鳳 羅莉利 被告 徐佳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緝字第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陳鈺雯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