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馮自強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之000室上列被告因宣告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6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232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各為零點貳柒參公克、零點伍參零公克、零點貳柒陸公克、零點伍捌壹公克、零點陸柒伍公克、零點肆壹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更正為「110撤緩毒偵251、252號」。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扣案白色結晶6包,送驗後,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後淨重各為0.273公克、0.530公克、0.276公克、0.581公克、0.675公克、0.412公克),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可參,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